
但這一類的畫家自有他們的狡辯之辭,比如,在轟動一時的范曾訴郭慶祥案中,范曾的律師就曾辯稱:范曾千篇一律的復制之作針對不同的收藏者而言也是唯一的。強詞奪理,一至于斯。
極其重要的一點,造假其實是對真跡作者的嘲弄,能夠騙過道行高深的鑒定家的偽作,其作偽者的技術能力并不遜色于原作者,而原作者的技法已被輕松破解,讓我們懷疑所謂的大師、大家不過爾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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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出于對藝術的維護,對受騙者的同情外,就本體而言,克萊夫·貝爾在其著作《藝術》中闡述“有意味的形式”時談道:“繪畫的復制品可以分為兩類:一類包括一些藝術作品,另一類則連一件藝術品也沒有。對于一幅照葫蘆畫瓢的復制品來說,即便是他的主人也不認為它是藝術作品。它無法打動我們,因為它的形式是沒有意味的。……到目前為止,批評家有著肯定的、為人們所熟悉的根據(jù)。復制品沒有打動他,因為它的形式與原作的形式是不一樣的,而原作中打動人的東西在復制品中并沒有出現(xiàn)。但是,為什么不能完全精確地仿制一件作品呢?這似乎要作如下解釋:藝術作品中的線條、色彩和空間是由藝術家的頭腦中生發(fā)出來的,而這種東西并沒有出現(xiàn)在模仿者的大腦中。手必須要遵從頭腦的指令,如果沒有特定的心理狀態(tài)的指揮,它也無力以特定的方式畫出線條和色彩。原作和仿作之所以有不同,就是因為給藝術創(chuàng)作下達命令的東西并沒有指揮復制品的制作。”我認為,給藝術家下達命令的東西,就是使藝術家有能力創(chuàng)作出“有意味的形式”的情感。
作為藝術史上的復雜現(xiàn)象,造假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、民族特色、心理誘因和利益驅動,它像一個毒瘤,至今尚未有有效的辦法加以控制,更遑論杜絕了。作偽問題的解決是世界難題,而且越來越難。造假者更好地踐行了與時俱進,利用先進的照相掃描技術、數(shù)字色彩管理技術、仿古材料高分子聚合涂層技術、數(shù)字微噴技術、古書畫專用著色技術等(倪進《中國書畫作偽史考》),為鑒定、甄別設置了難以逾越的障礙。
嚴復曾言:“華風之弊,八字盡之。始于作偽,終于無恥。”信然!關于書畫造假的問題,我們有一個基本立場,那就是作偽在道德上必須受到譴責,在法律上必須受到懲處。但目前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,可行的解決方法也不多,只有不斷完善法律,加強監(jiān)督,發(fā)明新技術,才能打破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”的魔咒。另外,解鈴還須系鈴人,古人已矣,寄望活著的書畫家們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藝水平和創(chuàng)作難度,加強防偽措施,降低被破解的可能性,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利益鏈條上的一環(huán)。 3/4 首頁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尾頁 |